北京市大学生体育协会会费收取与管理办法

 

 

北京市大学生体育协会会费收取与管理办法

 

北京市大学生体育协会第六届五次会员大会通过

(202439)

 

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、民政部财政部《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》和《北京市大学生体育协会章程》的规定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大学生体育协会(以下简称本)所有会员。

第三条 本会根据会员学校实际学生人数缴纳会费,会费标准为:

1.学生人数1万人以下(含1万人)学校1000元/年。

2.学生人数1万--2万人(含2万人)学校2000元/年;

3.学生人数2万--3万人(含3万人)学校3000元/年;

4.学生人数3万人以上学校4000元/年;

第四条 会费用途

1、资料编制印刷费用;

2、会员代表大会会议费用;

3、运动会奖杯奖牌制作费用;

4、招投标相关费用;

5、工作人员工资及其他费用。

第五条 本会会费使用原则是:统筹兼顾、量入为出、保证重点、有效利用、促进发展。

第六条 会员学校缴纳会费时间为每年35月份。会员缴纳会费由本会财务部门收取,开具“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”。

第七条 本会对未按规定缴纳会费的会员,可采取以下措施:

1、限期缴纳会费;

2、经提醒仍一年不缴纳会费的,视同自动退会。

第八条 会费收支情况应按时向理事会报告。年度支出报告应由理事会审议通过。

第九条 协会办公室负责会费的日常使用管理和监督,应在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预算的前提下,厉行节约,加强费用使用管理、监督和控制。

第十条 如调整会费标准,需按本会章程规定程序进行。

第十一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北京市大学生体育协会。

第十二条 本办法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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